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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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诱骗少女罪有相关的规定。诱骗在刑法上是两种行为,在实践中,诱骗行为可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有诈骗罪、拐卖妇女和儿童、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等,这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诱骗少女如果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则相应的构成要件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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