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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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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