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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况。
十岁以上变更抚养权的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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