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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制度有以下五点新增: 一、是创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二、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新增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婚姻登记机关须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五、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六、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以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出现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它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如具有配偶、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姊妹等身份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 3.其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同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并带有各个国家和地区,各个民族的传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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