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员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由法院来加以确定,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目前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立法,包括最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未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作概括和界定。我们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定义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法律、法规和定义都未能给出我们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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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驾驶员出车祸死亡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根据其保险的额度及责任进行赔付,超出了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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