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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处罚和扣分如下: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违章停车是指车辆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情况,没有在规定位置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扣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扣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扣3分,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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