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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