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如果你是女方,要从此方面寻找事实依据)。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质疑相对方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出此项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认定了一方给与且另一方收受彩礼,而收受彩礼方处于欺骗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要求该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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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不予返还的条件:登记结婚同居的;男女长期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为两年以上;男女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双方接受的订婚礼物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婚约的当事人死亡的。
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涉及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三、程序和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四、期限要件:具体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成立,要具备期限要件。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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