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要求该如何,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