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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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共同偿还原则,夫妻财产是共同的共同关系,夫妻共同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承担共同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协议偿还原则,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判决偿还原则,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2、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3、协商一致的原则; 4、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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