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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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在二年内申请执行;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算起。
申请强制执⾏后⼗⽇内开始执行。被执⾏⼈有财产可供执⾏的案件,⼀般应当在⽴案之⽇起6个⽉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提交执行申请书并经法院接收后,如果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可以将六个月当作一个处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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