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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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母亲患有长期未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一、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第二、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忙一起照顾孩子。 第三、孩子愿意与其一起生活。 第四、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第五、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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