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和行政处罚都是强制方法,但刑罚与行政处罚不同,主要表现在: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严厉性表现在: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行政处罚只能剥夺人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即使适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暂地剥夺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这与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罚如有期徒刑的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亦不一样,并且行政处罚不能剥夺人的政治自由,更不可能剥夺人的生命。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它只能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适用,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他人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行政处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幅度和案件的情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诉讼期限和诉讼程序进行,即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必须合法。行政处罚在适用时,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5.执行的机关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分别执行,并以监狱为主。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执行刑罚。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例如死刑由人民法院用枪决、注射等方法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执行;拘役在拘役所执行;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处罚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不涉及监狱,也无需在特定的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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