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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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当事人不应该报案,而应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不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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