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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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医患双方都不要过于冲动,可以一起协商处理纠纷,协商不成或者不一致的话,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医疗事故应当赔偿以下种类的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但具体的赔偿标准需和赔偿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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