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查获的有理由怀疑属于古生物化石的物品进行鉴定,出具是否属于古生物化石的证明文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接收凭证,并将接收的古生物化石交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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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1)是否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乃是本罪时判断是否“盗掘”的标准。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私自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但按照刑法第13条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损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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