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收养人被收养人 收养人被收养人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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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后,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户籍登记,需先行办理收养登记。对于弃婴,如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办理完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可以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登记。
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要为养子女办理户口,首先要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程序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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