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 ①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未休年假: 一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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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下: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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