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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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当事人实施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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