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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自诉案件在法学领域称不告不理,即如果被害人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程序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刑事自诉案件的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提交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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