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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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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