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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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抢劫犯提供内部线索分得赃款,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实施多次盗窃的行为。客观上为盗窃提供犯罪线索,指示犯罪目标和提供犯罪时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
对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才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与同案犯罪行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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