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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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