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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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民间借贷中违反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如下: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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