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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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遗产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如果有遗嘱提供遗嘱。 5.当事人需要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6.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有:被继承人与继承的身份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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