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的费用根据财产的数额收取,参考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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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的费用:人民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保全费用。具体交纳数额按下列不同情况来计算: 1、如果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者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内的,每件交纳30元保全费;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保全财产数额的1%交纳保全费;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按照超过金额的0.5%交纳保全费,即如果实际保全数额大于10万元,则需交纳保全费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1000元-10万元的部分交纳1%的保全费;第二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交纳0.5%的保全费; 4、保全费用分段收费,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例如,若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为11万元,则申请人需交纳保全费用为:10万元×1%+1万元×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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