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伤残鉴定程序如下: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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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材料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所报材料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条件的,发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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