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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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1.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资料: 1、住房落户需提供: (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 (5)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 2、集体户落户需提供: (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本市无房证明(指《个人或家庭房屋信息记录》) (4)集体户户主主内页和空白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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