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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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如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严重疾病继续抚养;与子女同住的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与子女同住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消除。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
变更抚养权的要求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2、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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