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罪行是否严重根据其参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有关,以及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关。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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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税罪的追诉标准是:1、纳税人的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 2、纳税人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因为偷税而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情形。
逃税是犯罪行为。根据规定,纳税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额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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