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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典型的自动投案就是犯罪后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7种“视为自动”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自愿自首并如实交待的;2、通缉、追缉犯罪嫌疑人自愿自首的;3、经亲友劝告或陪同投案者,亦视为投案自首;4、在侦查完毕准备投降或者投降的途中被抓获也是投降;5、被逮捕后,对司法机关不知道的犯罪事实供认,也可以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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