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男方争取的有利条件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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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有: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并且有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一方有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赡养人可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继承被赡养人的遗产;而赡养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给被赡养人支付经济上的供养; 2、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3、陪伴被赡养人,在精神上予以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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