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虽然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广告法》不适用于征婚广告,征婚广告不属《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2、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其交往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因此,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亦不是商业广告。 3、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贸然将钱款汇出,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原因在于受害人对诈骗者的轻信,而不是因为被告所刊登广告所致。 法条参考: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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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方面的处罚如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则其有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甚至有可能被判处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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