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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人有三类: 1、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2、共同居住人。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人。
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有权进行分割的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其中同住人包括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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