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与买断工龄无关。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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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照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已经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的女性,可退休; 2、已经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的女性,工作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又或者是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可退休。 除此之外,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经医院证明,同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可以退休。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为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但是从事地下、高海拔、高温,特别是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女性,年满45岁后就可以退休。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45周岁后就可以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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