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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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项买卖合同而言是销售方纳税,购货方地税(不交税),然而,所有的企业或商店没有只买不卖的,一个企业只要有买卖,就都要交税,所以,交增值税买方和卖方都要交税增值税的实际纳税人就是最终使用者或是最终消费者。
虽然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的费用,但是由于卖方要承担相对较多的税费,大多数房主在向中介报价时都会报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有的二手房甚至存在低价买入二三倍价格卖出的现象,这样无形中就把税费转嫁给了买房人,这一点购房者们要注意,涉及到税费的时候,买卖双方可协商分配,各得所需,同时要将税费分配情况落实到购房合同中,才能更好的保证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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