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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2023-06-03 08: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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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3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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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如下:本条所称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的行为,从而降低或者丧失其应有的性能;“以假充真”是指将不具备一定性能的产品作为具有该性能的产品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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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以及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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