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达不到承诺的教育标准,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五)颁发的证书得不到有关机构认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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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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