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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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标准是: 1、伪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金融票据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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