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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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一: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劳动合同; 2、工资条、工资单、工资发放存折; 3、社会保险凭证; 4、胸卡、门禁卡等。举证责任二:被辞退的事实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想打赢辞退案件,还必须要证明单位确实辞退过员工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有证明了这两个事实,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才会发生倒置,即由单位来说明辞退的理由,并予以举证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会发生单位败诉的后果。可以证明辞退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 1、书面的辞退通知书,这是最好的证据,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2、录音证据万般无奈时,作为员工,别忘了采取这种方式搜集证据。 3、工作交接单特别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够体现是被单位辞退了的信息。举证责任三:平均工资以及工作年限尽到以上两个举证责任的前提后,单位如果无法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将会被裁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员工举证来证明补偿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补偿的基数(也就是平均工资)。司法实践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证据有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单。补偿的基数一般有工资条、工资折子、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离婚纠纷可自行、委托他人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举证。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若当事人因权限问题,无法就前述问题进行取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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