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户籍证明,是可以的: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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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可以领结婚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登记结婚的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若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户口登记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户口登记是证明个人身份的依据,户口只能证明个人身份,仅凭婚姻登记簿不能证明夫妻身份关系,必须有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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