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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股东的权利: 一、经营参与权。 二、利润分配权。 三、处置股份权。 四、剩余财产分配权。 五、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六、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继承股东的权利如下: 1、参与决策权; 2、知情权; 3、监督权; 4、利润分配权; 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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