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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仲裁受理后,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争议一审结束仲裁没有效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仲裁裁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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