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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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财产权属证、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公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注意事项包括: 1、如果办理遗嘱继承的,需要当事人提供遗嘱原件; 2、申请公证应当去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 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其他注意事项。
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三项: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死亡证明。包括两项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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