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二套房贷款条件1、符合贷款基本条件,且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还清;2、职工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水平,并且符合国家二套房认定标准;首付比例1、购买商品房的(含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楼盘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含)以后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屋建造年份在2000年以前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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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异地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建议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在就业地缴费或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凭缴存金到贷款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或租赁住房贷款缴存地公积金存单。由所在地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和其他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其所在地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和其他地方发放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六)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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