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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又为他人虚开发票会造成损失难度

2022-08-19 1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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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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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李驭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如下:为他人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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