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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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冻结不得扣划; 1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如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账户;国库库款账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政府财政经费账户;空难死亡赔偿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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