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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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只要是按照以下内容的来写,应当属于有效: 1、男女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 2、男女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无任何胁迫和欺诈; 3、子女是未成年的,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达成约定; 4、夫妻双方还必须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法律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按照以下事项写:1、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2、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无任何欺诈和胁迫;3、子女是未成年的,双方还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安排;4、双方应当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5、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分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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