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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能生育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之一吗?

2022-11-04 17: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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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女方不能再生育是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之一,另外,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经济、住房条件)判决。必要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考虑孩子本人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以对方收入的百分之20-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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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女方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只要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孩子有过犯罪或不轨行为,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孩子跟男方生活在一起会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或者女方证明自己已经无法生育,而男方还有子女的,那么法院经审查认为女方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女方就可以成为孩子的抚养权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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