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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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划分标准如下: 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 安置费: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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